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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回扣?


    根据199392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据此,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回扣应当是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方不仅交付货物(货物),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有以下特征:

    1、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共同认可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3、回扣的内容是财物或其他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把回扣内容规定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的其他手段只能理解为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4、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帐目。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帐目,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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