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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 山 市 公 安 局 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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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来自外省籍个别人员聚集在我市范围内租用民房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给我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安全隐患,这些组织打着来乐山旅游、学习等幌子,以上课、培训、开会等名义,对新加入者进行集中封闭强制“洗脑”,极力鼓吹“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能使人迅速致富,不择手段诱骗他人交钱入伙,这些组织为了达到骗钱的目的,想方设法扩大团队规模,把善良的人们骗往人生地疏的异地,利用亲情、乡情、同学情骗其入伙,稍有反抗就采取恐吓、威逼,控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竭力逼迫参与者发展下线,使绝大多数下线人员受骗上当,血本无归。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市将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的整治行动。凡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传销的,参加传销的,以及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经营场所、仓储或住宅等方便条件的,属违法行为,均要受到处罚。现就打击传销非法传销活动通告如下: 一、依照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参与传销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对参与传销人员,依照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传销活动的,将依法从重查处。 三、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方便条件的,依照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房东,为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办学习班、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生自由的,将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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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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