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
截止目前为止,无论在司法界还是学术界,商业贿赂都还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概念。涉及商业贿赂的法律或规定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两者在界定商业贿赂的文字表述上基本一致: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者个人。既可以表现为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向有关人员行贿,这里的有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经营者或个人;也可以表现为经营者或个人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介绍贿赂。
2. 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是行贿方非法获得交易机会或更多利益,并排除诚实的同行竞争者。如果贿赂的目的不是销售或购买商品,如为了解决户口、私放罪犯而行贿受贿等就不是商业贿赂(属于贿赂的其他类型)。
3.商业贿赂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酬,行贿受贿双方对支付或收到的财物不入账或虚假作账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最后流入单位小金库或者为个人所得,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对象常为经营者的交易相对人和对商品成交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响的人。不局限于直接交易单位及交易单位职工。
(三)商业贿赂的本质
商业贿赂是一种非法商业行为,同时也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其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以引诱受贿者在交易过程中利用某种特殊影响力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竞争对手或使行贿人处于经营优势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资源配置有效性和市场竞争公平性的侵犯。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不仅要观察商业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更要结合个案深入分析商业行为的特征与本质,这是辨认商业行为合法性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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