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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7-24 13:57:5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根据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工商局要求,为了深化食品安全建设,倡导诚信经营之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的环境;通过创建活动,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强化工商行政执法,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推进职能到位;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创建质量,对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
  二、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的标准
  (一)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营业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二)建立并认真实施进货查验制度,全面实行食品索证、索票、重要商品备案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不通过非法经营者或主体资格不明的经营者采购商品;不采购证照不全及有质量违法嫌疑的商品;不购进、销售 “三无”商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食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建立并认真落实商品质量内部保证制度,设立购、销台账,大型商场、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验。
  (四)经营散装食品符合规范要求。
  (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食品监督检查。
  (六)自觉遵守国家“三包”规定,严格履行质量承诺,认真对待、诚恳接受、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七)对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和超过保质期、变质食品及时停止销售,作无害化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商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收回和追回。
  (八)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要在显著位置予以清醒标示。
    (九)进口食品要有中文表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十)特殊膳食用食品必须在显著位置予以清醒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十一)不能销售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十二)不能销售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十三)不能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十四)示范店要在公共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栏”,及时将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消费警示和提示公布。
    (十五)与当地工商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向消费者公开发布《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码标价,无商业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店内整洁卫生,商品摆放有序;文明经商,诚实守信,热情服务。
  (十七)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创建工作的措施
  (一)积极稳妥开展第一批示范店创建工作。从现在起由各地选择基础好、有一定代表性的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按照标准进行培育、指导、帮助进行创建,经过检查,对符合条件达到标准的商店(场),由各地工商局在9月10日前上报,市局于9月16日命名第一批(十个)“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 。
  (二)逐级推广,全面展开。2007年开始,在总结第一批“食品安全放心店”创建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使消费者在每一个城镇、乡村都能找到一个安全放心购买食品的去处,并由此对全市城乡食品流通秩序产生积极的示范带动效果。
  (三)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各区县工商局在创建活动中,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抓好巩固提高,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四)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各地在命名时要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确保质量;对已命名的“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2年。在示范店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意见箱和12315投诉举报电话宣传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消费者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处理。辖区工商局加强对示范店检查、复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购物放心示范商店限期整改,期满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通过媒体告知消费者。
  四、创建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 活动的有效载体。各地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引导企业自律、强化工商执法、方便社会监督、优化消费环境的重要措施,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此次活动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工商局具体实施,各地要制定周密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务求使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内外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争取其对创建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做好动员引导工作,吸引食品经营者积极参与、配合,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在广大消费者的支持、监督下推动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在开展创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活动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措施,对经过检查考核评比出来的示范商店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扩大社会影响,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创建效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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