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商品入市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流通(商业)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商品,是指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比较集中的商品。
第三条 重要商品品种在不同的季节应有所不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季度至少应公布一次重要商品目录。
第四条 各流通(商业含服务)企业应根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重要商品目录,对拟销售的商品在三日内主动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入市备案。
第五条 入市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
2、供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3、生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4、商品名称(品名);
5、商标;
6、规格、型号或批号;
7、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
8、进货数量、进货日期;
9、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10、质量合格证明;
11、进货凭证编号。
第六条 商品入市备案采取属地管辖的原则。市属大型或辐射面较宽的企业,可直接到市工商局申请入市备案。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重要商品入市备案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备案资料完整。
第八条 重要商品入币备案工作,应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对积极主动申请入市备案的企业,要给予宣传、表彰;对不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入市备案的企业,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视其情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披露,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入市备案中,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要及时责令经营者妥善处理,违法销售的,要依法子以从重处罚。
第十条 对故意购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