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手续快捷、顺利,请在填写登记书前仔细阅读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并注意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当事人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一式四份);
(二) 抵押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四) 非法人企业提供企业出资人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原件);
(五) 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六) 其他应当提供的文件。
七、抵押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原件,一式四份);
(二) 抵押人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八、抵押当事人因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申请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原件);
2、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原件);
3、《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九、抵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管理和执法机关等因需要可以查阅《动产抵押登记薄》中相关登记信息。查阅前,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动产抵押登记情况查阅表》。
十、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动产抵押物清单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陆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