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到我局申请名称登记,我局在正式受理后三日内不包括冠“中华”“中国”或不冠行政区划,需报国家工商局审批的)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名称登记的决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申请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及资信证明;
4、投资项目意向(协议)书;
5、其它有关文件。
6、办事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