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
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开业登记
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
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
准执行。
2、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收
费为人民币600元, 延期登记收费为人民币
300元。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
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
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和未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
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旨,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
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
4、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
5、企业需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6、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同时申请延期、变更登记的,
等计一并收取两项登记费计400元;
7、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外币注册资
本或资金数额,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时外汇牌价
折算成人民币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再按工商企
字[1998]第279号文缴纳登记注册费。
二、收费依据
以上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和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物价局工商企字[1
997]第279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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