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企业(地区)申请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
业证明;
3、由与该企业具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
信用证明书;
4、该企业委托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的该人员
和简历;
5、场地使用证明;
6、下列行业应分别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证书;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提
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文件;航空运输业,提
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文件;金融业、保险业,提
交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文件。
7、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当
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
董事会董事名单。
(二)外国企业(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
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
期登记。申请延期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
中文本);
2、延期申请书;
3、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原
批准机关的批准延期的文件;
4、缴回原登记证。
(三)代表人员、雇员登记
代表人员登记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代表本人的经理;
2、代表本人的二寸半身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雇员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我国外韦服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的部门开具
的证明书(介绍信);
2、外韦服务部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副本;
3、雇员本人的一寸半身免冠正面照片二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