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区童家镇村民王某在童家镇水泥经销商梁某处购买嘉华水泥厂生产的15吨水泥用于修建自家鱼塘,使用时发现部分水泥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和经销商协商未果,消费者王某投诉到市中区工商局土主工商所,希望工商所协调解决。 市中区工商局土主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迅速与乐山质检站、嘉华水泥厂代表以及当事双方取得联系,赶到投诉人王某鱼塘,经乐山质检站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发现水泥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是出现受潮,无法进行抽检。 通过土主工商所干部的调解,嘉华水泥厂决定补偿王某水泥4吨,并现场指导他如何进行水泥保管。
(何佶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