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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投诉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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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08-16 14:49:4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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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消费者:
当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欢迎您及时通过本网站向我们进行投诉或咨询。我们将认真受理您的网上投诉。也请您在填写投诉内容时,将有关情况尽可能详细地告诉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受理、反馈。谢谢!
一、投诉受理范围: 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下列权益受到侵害时,乐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接受您的投诉,帮助您排忧解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
二、投诉注意事项: (一)投诉时,请您准备好购物凭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请你在在线栏目内容提交后的第一时间即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传、寄、送至本会投诉中心),以便我们顺利开展调查协调工作。(二)投诉时,请认真地、客观地填写以下信息: 1、 您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2、被投诉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 3、 消费纠纷的经过及您的投诉要求。(三)消费者进行投诉,应当真实、客观,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三、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对消费者的投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首先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市消委将及时告知投诉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求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 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 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 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 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 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 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 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 争议双方曾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并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 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 消费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 因为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 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消费者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解期限。
五、对于其他单位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的,可不受理,不答复投诉人。以匿名信方式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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