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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徐径

发布时间: 2010-08-08 14:51: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所谓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及时、直接、平和等特点,对于标的物较小的纠纷或讲信誉、重质量的经营者来说,采用此种方式解决矛盾能获得较满意的结果。
     
消费者在直接找经营者协商和解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
一)准备好翔实、充足的证据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二)要坚持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与经营者协商时,要阐明问题发生的事实经过,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必要时可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达成问题的尽快解决。
     (
三)要注意时效性。有些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要被经营者的拖延所蒙蔽而一味地等待。像有关食品、饮料的质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时间,检验机构就无法检验。因此,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故意推诿、逃避责任,消费者就要果断地采取其它方式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

  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因此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请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
    
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主要是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消费纠纷不收费。
    
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消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本着以下基本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与被调解人之间是民主的平等关系。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管理、医药、卫生食品、进出口检验、交通等部门。消费者在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不能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在接到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目前,在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的城市设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有足够理由不服裁决的,可以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具权威的一种方式。它是针对前四种方式无法解决争议时的一种更有力度的解决方式。但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来说,周期较长,程序也较为复杂,对此消费者应有充分的准备。
  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争议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应与所提起的争议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
     (二)
有明确的被告。起诉时明确指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三)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受侵害的事实及证据。
     (四)
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这五个途径没有递进关系,没有递进的含义,是平行的。消费者选择哪一个都可以。

 

 

 

 

 

 

 

 

 

 

 

 

 

 

 

 

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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